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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22日讯 (通讯员 常志飞 张雯 叶秋云 记者 王国柱)王某在高速公路上开着车,突然前面出现不明障碍物,他避让不及撞上了上去。保险公司按约理赔给王某后,转身以未尽到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为由代位追偿,把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这起特别的案件。
王某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了警,保险公司及时赶来对车辆进行定损,并依据王某投保的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赔偿了14780元。保险公司认为,高速管理中心作为公路经营主体,应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以及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
如今,高速公路公司并未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王某车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保险赔款14780元。
高速管理中心认为王某驾车与高速上的不明物发生碰撞,驾驶员未谨慎驾驶行为与前车遗落物的行为间接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对象应为在高速遗落不明物的车辆,而非高速管理中心。
后经泰兴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天,交警部门已于当天下午5时27分通知高速管理中心该地点存在杂物,事故发生在18时10分左右,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因此,高速管理中心未完全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
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王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与损失的发生亦有因果关系,故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高速管理中心承担事故损失30%的责任,即高速管理中心应赔偿保险公司4434元。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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